中壢簡易庭107年度壢小字第1548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壢小字第1548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楊宇濤
被   告  王寶麟
被   告  簡建忠
被   告  簡家倩
被   告  簡坤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2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要領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
間較短者,依其規定。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民法第
125條、第144條第1項定有明文。被告等之被繼承人 翁雲清
91年8月18日起即未依約繳款,原告遲至107年9月10日始提起
本件訴訟,已經罹於上開消滅時效,故被告之時效抗辯為有理由
,原告之訴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8年2月19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
本庭(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
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2月20日
書記官廖芷儀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