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177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6年訴字第17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撤銷土地徵收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0177號原告祭祀公業 蕭四房公 代表人甲○○訴訟代理人 羅翠慧 律師複代理人 李姝蒓 律師被告內政部代表人乙○○訴訟代理人己○○
戊○○輔佐人庚○○
參加人南投縣政府代表人丙○○訴訟代理人壬○○
癸○○
參加人南投縣南投市公所代表人丁○○訴訟代理人辛○○上列當事人間因撤銷土地徵收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96年3月20日院臺訴字第096008286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茲指定民國96年10月30日上午9時正在本院第14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96年10月11日
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茂修
法官莊金昌法官林金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6年10月11日
書記官蔡騰德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