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177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6年訴字第17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撤銷土地徵收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0177號原告祭祀公業 蕭四房公 代表人甲○○訴訟代理人 羅翠慧 律師複代理人 李姝蒓 律師被告內政部代表人乙○○訴訟代理人己○○
戊○○
參加人南投縣政府代表人丙○○
參加人南投縣南投市公所代表人丁○○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撤銷土地徵收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南投縣政府及南投縣南投市公所應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其他行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參加訴訟,此觀行政訴訟法第44條第1項之規定自明。
二、經查本件參加人南投縣南投市公所係需地機關,參加人南投縣政府係辦理都市計畫之機關及徵收案之執行機關,對本件有利害關係,有輔助被告之必要,爰依首開法律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6日
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茂修
法官莊金昌法官林金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6年7月26日
書記官蔡騰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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