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9年度店司補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店司補字第55號
聲 請 人  段津華
相 對 人  劉守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調解事件
,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72,42
6,250元,應繳聲請費新臺幣5,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新北
市○○區○○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
          新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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