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店司補字第55號
聲 請 人 段津華
相 對 人 劉守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調解事件
,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72,42
6,250元,應繳聲請費新臺幣5,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新北
市○○區○○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
新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