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小補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小補字第31號
原   告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王郁雯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健璋 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256元,應
繳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
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榮成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