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小補字第31號
原 告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王郁雯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健璋 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256元,應
繳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
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榮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