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補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115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育漢
訴訟代理人 鄧道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緯宏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26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