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補字第3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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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337號
原 告 楊淑惠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進勝 即群芳
企業社發支付命令(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5364號),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201
,0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
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269,048元,扣除前已繳納
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68,548元,原告應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廖碩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