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屏簡字第444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訴訟代理人 何新台
林佑儒
被 告 邱榮豐
許玉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
1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就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107年4月27日所為之贈與行為,及
於107年5月17日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均應予撤銷。
被告許玉貞應將上開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新臺幣(下同)1,440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對被告邱榮豐有137,096元及利息債權未受
清償,原告已取得執行名義(本院107年度司執字第000000
號債權憑證),經原告調閱財產資料,始知附表所示之不動
產(下稱系爭不動產),本為被告邱榮豐所有,其為避免原
告之追償,竟將系爭不動產贈與被告許玉貞,並於107年5月
17日辦理移轉登記,被告間無償贈與行為已侵害原告債權,
爰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規定,聲請撤銷被告間就系
爭不動產所為之贈與及所有權移轉行為,並請求被告許玉貞
塗銷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
1、2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
述。
四、法院之判斷
(一)按民法第244條撤銷權,自債權人知有撤銷原因時起,1年間
不行使,或自行為時起,經過10年而消滅,民法第245條定
有明文。經查,原告於108年9月30日提起本件訴訟,有本院
收文戳章在卷為憑,距其於108年4月1日調閱系爭不動產之
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異動索引時未逾1年,有前引土地登
記第一類謄本及異動索引可佐(見本院卷第8至13頁),且
距被告於107年4月27日及同年5月17日間就系爭土地所為之
贈與及所有權移轉行為未逾10年,揆諸上開規定,原告於10
8年9月30日提起本件訴訟自尚未罹於行使撤銷權之除斥期間
,合先敘明。
(二)原告前揭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07年度司執字第000
000號債權憑證、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異動索引、花旗寰
旅御璽卡月結單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6至13、33至41頁)
,並有屏東縣潮州地政事務所108年10月9日屏潮地四字第10
830822800號函附之土地登記申請書、贈與契約書、印鑑證
明、土地所有權狀等附卷可考(見本院卷第22至27頁),而
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卻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
,亦未提出書狀予以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
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前開主張為真實。
(三)按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
院撤銷之,債權人依第1項或第2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
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民法第244條第1項、
第4項定有明文。又所謂害及債權係謂因債務人之行為,致
債權不能獲得滿足,即因債務人減少財產或增加債務之行為
,致債權陷於清償不能、清償困難或遲延之狀態。復按債權
人得依民法第244條規定行使撤銷權,以其債權於債務人為
詐害行為時,業已存在者為限,若債務人為詐害行為時,其
債權尚未發生,自不許其時尚非債權之人,於嗣後取得債權
時,溯及的行使撤銷權,最高法院62年台上字第2609號判決
先例意旨參照。經查:被告間就系爭不動產所為之贈與及移
轉登記行為,既屬無償行為,即減少被告邱榮豐之財產。又
被告邱榮豐於為前開贈與及所有權移轉行為時,已積欠原告
上開債務,揆諸上開說明,被告間就系爭土地所為之贈與行
為及所有權移轉行為,自有害及於原告之債權。從而,原告
聲請撤銷被告間就系爭不動產於107年4月27日所為之贈與行
為及於107年5月17日所為之所有權移轉行為,暨被告許玉貞
應將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依法有據,應
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本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惟命債務人為一定之意思表示之判決確定或其
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成立者,視為自其確定
或成立時,債務人已為意思表示,強制執行法第130條第1項
定有明文。本件係命被告為一定之意思表示,於判決確定時
,視為其已為意思表示,性質上不宜假執行,故本院不予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85條第1項。
中華民國109年1月22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林政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1月22日
書記官鍾嘉芸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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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種類│不動產│權利範圍│移轉登記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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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屏東縣○○鎮○○段│3/10│原因發生日期:107年4月27日│
│││1336地號││登記日期:107年5月17日│
│││││登記原因:夫妻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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