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補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117號
原   告 佑華勝業製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美華
訴訟代理人  周廷威 律師
       劉羽芯 律師
被   告 洪 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終止租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98,000元(計算
式:42,000元+441,000元+315,000元=798,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
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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