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1年度彰補字第446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彰補字第446號

原告 劉千浬

上列原告與被告 廖祐新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二、兩造間是否有簽訂相關購車契約,並就金額、車輛應如何交付及過戶是否有約定?並請提出相關證據資料影本(如完整契約等)影本。

三、請就被告支付命令異議狀之異議理由,提出準備書狀,並按被告人數檢附書狀暨證據資料之繕本或影本,以利寄送被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20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20日

書記官顏麗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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