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6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六一二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及偽造署押罪,先後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另有沒收從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二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簡婉倫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泰元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