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補字第7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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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補字第7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七八八號
聲請人甲○○
送達代乙○○即胡水右原告與被告丙○○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佰萬元折合銀元貳佰叁拾叁萬叁仟叁佰叁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萬伍仟陸佰陸拾柒元肆角,折合新臺幣柒萬柒仟零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五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秀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五日
法院書記官林蓮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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