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478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四七八五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二二三六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五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羅富美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日
法院書記官郭錦賢~F0~T48┌──────────────────────────────────────────────────────┐│附表: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二二三六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世華聯合商業銀行營│九十一年三月十一日│玖仟伍佰捌拾貳元│TW0一0七七九││││限公司 朱炳昱 │業部│││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