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除字第477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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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477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四七七一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五一一號公示催告。
二、如附表編號1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屆滿,如附表編號2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三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五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博文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五日
書記官蔡嘉萍┌──────────────────────────────────────────────────────┐│附表:九十一年度除字第四七七一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王明發 │彰化商業銀行新店分│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貳萬貳仟柒佰元│CF一0二八九一│申報││││行│││四│期間││││││││為│├─┼─────────┼─────────┼───────────┼────────┼────────┼──┤│2│王明發│彰化商業銀行新店分│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貳萬玖仟玖佰元│CF一0二八九一│申報││││行│││五│期間││││││││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