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上更(一)字第2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上更(一)字第2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重傷害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更(一)字第二四九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邱創舜 右上訴人因重傷害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六年度訴字第二О六四號,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四月十六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一四四五號)提起上訴,經判決後,由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張連財
法官張傳栗法官李英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倪淑芳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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