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度監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監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指定監護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監字第五○號
聲請人甲○○送達代收人乙○○相對人丙○○右聲請人請求為禁治產人丙○○指定監護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貳拾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檢具禁治產人丙○○之直系血親尊親屬、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四親等內同輩血親之親屬系統表及相關戶籍資料、及關於選定禁治產人丙○○之監護人之親屬會議紀錄。
二、若無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條所定之親屬,或親屬不足法定人數時,聲請人得聲請本院指定其他親屬(須釋明該其他親屬與禁治產人丙○○之關係並檢附戶籍謄本)任親屬會議之會員,以利親屬會議之召開。
三、請提出公證書原本以供本院查證後發還。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六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簡燕子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六日
法院書記官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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