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撤緩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撤緩字第五三號
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聲請人因公共危險案件(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基交簡字第一八三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聲請案號:九十三年執聲字第二三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臺灣基隆法院以九十一年度基交簡字第一八三號判處拘役四十五日、緩刑三年,於九十一年五月六日確定在案。茲查該受刑人在緩刑期間內即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更犯偽造署押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八日以九十三年度中簡上字第二五一號判處有期徒刑二月確定在案。核該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之規定聲請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案卷,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六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周玉蘭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