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61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61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六一一號
聲請人詮偉五金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啟川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二二二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三年七月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六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王昌鑫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六日~B法院書記官葉春涼~F0~T40┌──────────────────────────────────────────────────────┐│支票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六一一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三提企業有限公司中國商業銀行彰化分│九十三年二月十七日│叁拾叁萬玖仟伍佰│CHA三一0七二││││ 賴有森 │行││捌拾貳元│三六││├─┼─────────┼─────────┼───────────┼────────┼────────┼──┤│2│三提企業有限公司│中國商業銀行彰化分│九十三年三月十七日│壹萬陸仟玖佰柒拾│CHA三一0七二││││賴有森│行││玖元│三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