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3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3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一九號
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右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自民國玖拾參年玖月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八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九十三年九月八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六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吳福森
法官李淑惠法官吳錦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淑美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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