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60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60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六0二號
聲請人泓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偉琦 代理人 曾品叡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五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三年八月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六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王昌鑫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六日~B法院書記官葉春涼~F0~T40┌──────────────────────────────────────────────────────┐│支票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六0二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李東車第一商業銀行彰化分│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 陸仟 伍佰元│TB八0六六二五│││││行│││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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