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60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六0一號
聲請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二 林分 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豪 代理人 洪玉秦 送達代收人洪玉秦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三一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三年八月二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六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王昌鑫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六日~B法院書記官葉春涼~F0~T40┌──────────────────────────────────────────────────────┐│支票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六0一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台釱電信有限公司│富邦商業銀行員林分│九十二年四月十一日│貳萬貳仟伍佰元│三五一八││││ 林甬原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