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度訴緝字第1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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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訴緝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緝字第一九號
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合議庭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參年玖月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二日執行羈押。茲本院訊問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二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六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楊欣怡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秀虹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