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原金訴字第1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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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原金訴字第11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曾庭瑋

指定辯護人本院約聘辯護人 張家慶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4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陪席法官姓名欄「法官王品惠」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官陳昱廷」。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將合議庭陪席法官姓名欄「法官陳昱廷」誤載為「法官王品惠」,且此誤載之更正並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依法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王慧娟

                   法 官 陳昱廷

                   法 官 林家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葉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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