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交易字第8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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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交易字第87號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李政憲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6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身分證統一編號欄之記載應更正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李政憲之身分證統一編號為:Z000000000,有相關資料在卷可考,惟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欄內將被告欄中身分證統一編號欄部分記載為「護照號碼:MMZ00000000000號」,而此號碼僅係系統代碼,與本案無關,亦未見於全案卷宗,顯係誤載,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宣恩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廖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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