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90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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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906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鄭宇豐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4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陪席法官姓名欄「法官王品惠」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官陳昱廷」。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將合議庭陪席法官姓名欄「法官陳昱廷」誤載為「法官王品惠」,且此誤載之更正並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依法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王慧娟
法 官 陳昱廷
法 官 林家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葉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