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60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602號

債權人新故鄉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何建華

債務人 詹賢三

債務人 詹傳世

債務人 詹春盛

債務人 詹清志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共同給付新臺幣(下同)20,513元,及其中20,400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0%計算之利息,並共同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整,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附件事實欄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債權人請求存證信函費用暨郵資費93元、權狀謄本費20元部分,雙方未約定應付利息,債權人請求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0計算之利息應予駁回。又就聲請費之負擔乃由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規定為裁判,並已於支付命令記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故就支付命令費用500元及其利息之請求部分之聲請應予駁回。

五、債權人如不服上開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

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華民國114年3月19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朱旆瑩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四、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

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之一部。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