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4年度易字第70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易字第70號
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張綺珊
上列被告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經檢察
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53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張綺珊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
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
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國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姚孟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