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9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92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押)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伍年玖月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強盜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5年4月10日執行羈押,並於95年7月10日裁定延長羈押2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5年9月10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9月1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莊深淵
法官林源森法官蔡建興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英寬中華民國9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