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度抗字第3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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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抗字第3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5年度抗字第370號抗告人甲○○抗告人與相對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不服民國95年6月22日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0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三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8月29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吳火川
法官饒鴻鵬法官陳繼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林育德中華民國95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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