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92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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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9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九二八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押)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應自民國玖拾伍年柒月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強盜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日訊問後,認其涉有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第一項之加重強盜罪,嫌疑重大,且有所犯為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之情形,而裁定自該日起執行羈押,至今將滿三月。茲因被告上開應予羈押之原因,經本院覆核卷內一切情狀後,依然存在,亦不能以具保代之,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故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自九十五年七月十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中華民國95年6月27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王鏗普
法官唐敏寶法官莊深淵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何惠文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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