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度聲再字第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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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聲再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法官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再字第17號再審聲請人乙○○再審相對人財團法人基督教神召會福音傳播協會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因聲請法官迴避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民國95年6月14日本院95年度聲再字第8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聲請駁回。
再審程序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再審意旨略以:台灣台中地方法院80年度訴字第1680號損害賠償事件,再審相對人訴訟代理人「 朱子芬 律師」使用偽造之80年1月25日第16支局第163號存證信函為證據得到勝訴。再審聲請人依法自訴 黃嘉明 偽造文書,法官陳賢慧採黃嘉明自辯:「當天是朱子芬律師不在,其助理 沈其雄 請求以伊名義為代理人寄出存證信函云云」,拒絕傳訊當事人 張文萱 、朱子芬調查黃嘉明所言是否果屬實在,即以82年自字第266號判決黃嘉明無罪。再審聲請人依法自訴「朱子芬」偽造文書,鈞院原由第三庭法官陳紀綱審理,第七庭法官古金男、沈應南、吳火川等未參與審理,竟以84年抗字第151號裁定駁回終結,然再審聲請人發現該「朱子芬律師」之資料均為黃嘉明虛構,黃嘉明之行為除有偽造文書之罪嫌外,亦構成律師法第48條至第50條所定情形,原確定裁定卻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規定裁定停止訴訟程序,適用法規顯有錯誤。又原確定裁定法官陳滿賢、古金男、朱樑前於本院曾參與再審聲請人94年度再抗字第17號裁定,其等未認定該裁定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卻於原確定裁定改依民事訴訟施行法第10條第2項準用第1項之結果,認為原確定裁定不得上訴至第三審,則上列法官適用同一法律缺乏一致性,對再審聲請人訴訟權為不必要限制,有違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本旨。末查原確定裁定以再審聲請人所指摘乃針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0年訴字第1680號確定判決,故認再審聲請人之再審聲請不合法一節,顯屬未就相關連之範圍調查裁判,且無視再審聲請人依法同時為他項之聲明,自亦違反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187號判例等語。
二、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係指確定判決所適用之法規,顯然不合於法律規定,或與司法院現尚有效及大法官會議之解釋,或最高法院現尚有效之判例顯然違反者而言(最高法院60年台再字第170號判例參照)。經查:
(一)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固為民事訴訟法第183條所明定,惟既規定法院「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則有前揭條項所定情形時,有無停止審判程序之必要,純屬法院之自由裁量權,要與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無涉,再審聲請人執此指摘原確定裁定顯有錯誤,核無可採。
(二)又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三條所定不得上訴之額數有增加時,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十條第二項準用第一項之結果,以其聲明不服之裁判係在增加前為之者為限,始依原定額數定其上訴或抗告之准許與否,若其裁判係在增加後為之者,不問起訴係在何時,均應依增加後之額數,定其得否上訴或抗告(最高法院26年鄂抗字第75號裁判意旨參照)。而民事訴訟法第466條第1項所定得上訴第三審之利益額數,業經司法院於91年1月29日以(九一)院台廳民一字第0三0七五號函提高為150萬元,並自91年2月8日實施。故原確定裁定以本院95年度聲再字第7號確定裁定係於前開上訴第三審利益額數增加後之95年4月13日所為,則,因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間台中地方法院80年度訴字第1680號損害賠償事件訴訟標的金額僅為110萬元,並未逾1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84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不得上訴、抗告至第三審法院等語,認再審聲請人主張本件應由第三審法院終結係屬誤解,核無違誤,再審聲請人僅憑原確定裁定法官於94年再抗字第17號確定裁定許其抗告之記載而指摘原確定裁定適用法規違誤,亦無可採。
(三)又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187號判例要旨係為:「當事人起訴,關於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為防該聲明難獲有利判決之結果,乃同時為他項之聲明以資預備,固非法所不許,惟法院如認其先位聲明為有理由時,則對預備聲明之部分,即可無庸調查並加裁判。」,而原確定裁定則係以再審聲請人之聲請意旨乃針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0年度訴字第1680號確定判決所為,非敘明本院95年度聲再字第7號確定裁定有何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形,而認再審聲請人之聲請不符合法定程式,顯與前開判例情形並不相同,是原確定裁定認再審聲請人之聲請已溢脫出其裁判審理範圍,仍無適用法規顯有錯誤情事。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聲請顯無再審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8月29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童有德
法官蔡秉宸法官翁芳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美惠中華民國95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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