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71號原告乙○○
丙○○被告武田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德馨投資有限公司上2人共同法定代理人戊○○被告麗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被告郡璽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2人訴訟代理人戊○○上4人共同複代理人 陳適庸 律師
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六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辯論終結後,因有下列事項未臻明確,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諭知再開辯論之期日如主文所示。
二、兩造應補正下列事項:查被告麗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登記負責人為己○○,非戊○○,請更正當事人,被告訴訟代理人請補正委任狀。
中華民國95年8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玉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8月15日
書記官蔡雨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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