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重上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重上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上字第126號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訴訟代理人 丁俊文 律師
丙○○被上訴人甲○○
庚○○戊○○乙○○(即 張宗枝 )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新平 律師被上訴人丁○○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二千二百四十八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三十一萬四千七百三十六元,除已繳交十萬五千一百五十三元外,其餘二十萬九千五百八十三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8月18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林鄉誠
法官梁玉芬法官楊豐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95年8月18日
書記官殷丹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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