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單聲沒字第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單聲沒字第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聲沒字第8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政崇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109年度偵字第189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執聲字第11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指略以:被告楊政崇因犯賭博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1895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9年3月19日確定,110年3月18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
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分別係供被告賭博犯罪所用及所得之物,且為被告所有,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賭博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
109年度偵字第1895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09年3月19日確定,110年3月18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表各1份在卷足憑,並經本院核閱相關執行卷宗屬實。又本件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為被告本案之犯罪所得;另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屬被告所有,並供其為本案賭博犯行所用,業經被告供承明確(見偵卷第18至19頁),並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太平分局搜索暨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及手機截圖16張附卷可憑(見偵卷第27至31頁、第35至49頁),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尚無不合,自應予以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
1,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17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王靖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雅慧中華民國110年5月17日附表:
┌──┬────────────┬────────────┐│編號│扣押物品│扣押物品清單│├──┼────────────┼────────────┤│1│新臺幣30,000元│109年度扣保字第13號│├──┼────────────┼────────────┤│2│行動電話1支(含門號│109年度保管字第1455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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