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79號上訴人佳益光電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定瑩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5年度重訴字第79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美金213,030.34元,折合新台幣為7,021,48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1美元折算新台幣32.9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05,8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8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程怡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8月21日
書記官華海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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