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4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43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郭隆偉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28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陸年捌月貳拾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案被告甲○○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於民國96年3月23日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罪,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於同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規定,裁定羈押,並執行羈押在案,復於96年6月23日延長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6年8月23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斯偉
法官陳心婷法官張淑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中明中華民國96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