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79號上訴人佳益光電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上訴人定瑩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7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5日內補正,惟本院依上訴人上訴狀內所載地址「台北縣樹林市○○街○段○○○巷○號2樓」囑託郵政機關送達結果,遭以「應送達處所查無此人」為由退回,本院乃於96年10月4日將公示送達公告黏貼於本院牌示處,並於96年10月5日揭示於台北縣樹林市公所牌示處,是依法已認上訴人於96年10月26日收受該裁定正本,茲已逾上開補正期限,上訴人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程怡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6年12月3日
書記官華海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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