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372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
樓之1現於臺灣雲林看守所羈押中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被告乙○○
現於臺灣雲林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蕭敦仁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丙○○、乙○○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一日起均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丙○○、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等2人均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6年6月1日將其等羈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被告等2人均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紀文勝
法官王雅苑法官楊昱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黃秋萍中華民國96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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