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0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026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丁○○
乙○○被告戊○○
甲○○
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一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6年8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望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8月27日
書記官劉彩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