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61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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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6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615號被告甲○○
號另案在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民國96年6月23日第一審刑事判決,提出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一、刑事訴訟法第361條規定:「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上開規定業經立法院於96年6月15日修正通過,同年7月4日總統公布,同年月6日施行,而發生效力。
二、查被告提出上訴之時間為96年7月24日,且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並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被告係於96年7月20日收受刑事判決),依據前開規定,茲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逾期未補提者,即依法判決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96年8月27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李東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簡湘雲中華民國96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