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39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丁○○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一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被告甲○○因強盜案件,經本院認為罪嫌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民國96年1月31日執行羈押,並於同年5月1日、同年7月1日起各延長羈押2月。而被告對於其與丙○○搶奪被害人乙○○手提包後,被害人乙○○因欲阻止其等離去,拉住其衣領,被丙○○騎乘之機車拖行跌倒受傷之事實不為爭執,並經被害人乙○○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另有照片、診斷證明書等附卷可憑,且有安全帽、哈利帽、棉紗手套及口罩等扣案可資佐證。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6年9月1日起,再予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沈福財
法官林青怡法官卓春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6年8月27日
書記官侯麗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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