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林瑩蓉 律師
複 代理人 林弘明 律師
王正嘉 律師
被 告 第一商業銀行新化分行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張天良 律師
複 代理人 許世烜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4月16日所為之判
決,其原本與正本均應更正為:
主 文
原判決主文欄中關於「被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之記載
,應更正為「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但此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係屬明顯誤繕,業據本院
調卷查明,自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 王國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王冬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