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桃補字第217號
原 告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原名 林孟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萬413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990元,又本件雖屬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於
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程序之事件,但因有同法第406條第1項之情
事,爰不先經調解程序,而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黃翊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阮承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