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6年度鳳小字第546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
  法定代理人 乙○○
              地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鳳小字第546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
年4月26日上午9時18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民事第
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廖建瑜
  書記官 黃麗緞
  通 譯 曾啟禎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㈠新臺幣壹仟陸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
95年5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
息、㈡新臺幣捌萬參仟參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95年5
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並
自民國95年6月25日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現金卡申請書、約定事項及交
易明細表、信用貸款申請書、約定條款、交易明細表為證,
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原告聲請
一造辯論判決,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
爰判決如主文。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記官黃麗緞
法官廖建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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