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補字第47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補字第477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一、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56,000元,
 應繳裁判費1,6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
 尚應補繳66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曾仁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美月
中  華  民  國  96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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