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5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50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張迺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于海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于海洲發支付命令,惟因聲請狀未釋明正確請求之金額及利息之計算方式,其所附係于金印之戶籍謄本,與系爭借據之立據人于海州亦不符,本院於民國100年1月26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5日內釋明正確請求之金額、利息之計算方式,並提出相對人于海州之最新戶籍謄本,該裁定於100年2月8日寄存於聲請人住所處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五分埔派出所,並於100年2月18日發生送達之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聲請人仍未依上開裁定之意旨補正,與逾期未補正同,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2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