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中簡字第104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中簡字第104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中簡字第104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修娥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738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謝修娥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鶴仙子六合手冊壹本、下注單紀錄簿壹本,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後附件)。
二、依刑事訟訴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68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5月4日
臺中簡易庭庭法官劉邦繡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蕭榮峰中華民國100年5月4日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圖利供給賭場或聚眾賭博罪)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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