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79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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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79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訴字第2791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蔡宗宇 被告 黃瑞明 址設臺南市東區戶政事務所(現應受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9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拾貳萬柒仟伍佰零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玖仟壹佰叁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本件依兩造所簽訂之Story生活故事現金卡信用貸款約定書第23條、易貸金卡易貸專案貸款約定書第4條第4項約定,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6、13頁),故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被告於民國93年9月6日向原告申請現金卡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約定被告得以金融卡提款或轉帳方式動撥貸款額度之現金,並應於每月之繳款截止日依約繳納每月應還之金額,另依約定書第2條約定,本件貸款之利息計算,按年息18.25%按日計息;如借款人未依約繳款,則依約定書第8條之約定,應自還本日或付息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息20%計算之延滯利息。詎被告自93年9月6日核撥貸款起至104年7月16日止,尚積欠新臺幣(下同)499,808元,依約定書第9條之約定,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同全部到期,被告應給付499,80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遲延利息(如附表編號1所示)。
㈡、被告於93年9月30日向原告申辦易貸金卡易貸專案貸款,依約被告所獲核發貸款額度為150,000元,被告並應於每月繳款期限前繳納最低應繳金額。詎被告於申辦貸款後即未依約正常繳納帳款,截至104年6月17日帳單結帳日止,共累計327,695元(含本金129,638元、利息198,057元)未清償,依易貸金貸款應行注意事項第1條之約定,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應即清償所有未償還之全部款項(如附表編號2所示)。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第478條前段及第23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Story生活故事現金卡信用貸款約定書、現金卡帳務查詢明細、現金卡/隨意金交易紀錄、易貸金卡易貸專案貸款約定書暨申請書、易貸金卡易貸專案貸款應行注意事項、客戶帳務查詢、ID歸戶債權明細查詢等件影本為證(見本院卷第5至18頁)。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本院審酌上開證物,認原告主張之借款之事實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金額。
五、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2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汪曉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4年9月22日
書記官楊婷雅附表:
┌──┬────┬─────┬─────┬───────────────┐│編號│產品│請求金額│計息本金│利息││││(新臺幣)│(新臺幣)├──────────┬────┤│││││計息期間│年利率││││││(民國)│(%)│├──┼────┼─────┼─────┼──────────┼────┤│1│現金卡│499,808元│499,808元│自94年4月7日起至94年│18.25%││││││5月6日止│││││││││││││├──────────┼────┤│││││自94年5月7日起至104│20%││││││年8月31日止│││││││││││││├──────────┼────┤│││││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15%││││││償日止│││││││││├──┼────┼─────┼─────┼──────────┼────┤│2│易貸金│327,695元│129,638元│自104年6月18日起至清│14.9%││││││償日止│││││││││└──┴────┴─────┴─────┴──────────┴────┘計算書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9,030元原告已預納第一審公示送達登報費100元原告已預納
合計9,1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