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交簡上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交簡上字第12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羅慶琮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字第12324號),原審判決(105年度竹北交簡字第8號)後,被告不服提起上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2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健順
法官王碧瑩法官林哲瑜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
書記官曾柏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