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18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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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18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183號聲請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市榮民服務處即胡
采南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鄭有諒 訴訟代理人 田恬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20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鴻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鴻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72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72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5年8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9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9月29日
書記官王裴雯┌──────────────────────────────────────────────────┐│附表:股票105年度除字第183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01│鴻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7-NX-8933-3││1│400││└──┴──────────────┴──────────────┴────┴───┴────┴───┘